【學者】評論
所得稅法17條(二)列舉扣除額:5.購屋...
【koko】評論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0,000元。(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