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3 日
(B)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 星期
(C)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D)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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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 DREAM COMES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A選項)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第 15 條(B、C選項)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看完整詳解

【用戶】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生理假§14→ 每個月1日  I要件     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缺一不可)  一年未逾3日,不入病假計算  II資減半發給(併入、不併入)產假規定§15    分娩前後→8星期   流產       妊娠三個月→4星期       妊娠二個月~三個月→1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5日   產檢假、陪產假→ 5日+薪資照給育嬰留職停薪§16   要件:     任職6個月+子女滿三歲前  期限:2年、子女滿三歲  子女二人以上計算:合併計算   最常以最幼子女撫育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