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g】評論
民法第7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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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民法 第 7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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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欠缺與公路之適宜聯絡→袋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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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人】評論
民法第 787 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不販售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