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有關刑法上刑之加重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B)無期徒刑之加重為死刑
(C)公務人員假借身分職務故意犯瀆職罪以外之罪者,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D)刑有加重或減輕者,先加後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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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KeKe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A)正確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B)錯誤刑法第65條: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C)正.....看完整詳解

【用戶】KeKe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正確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B)錯誤刑法第65條: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C)正.....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