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還之稅款以幾年內溢繳者為限?
(A)沒有年限限制
(B) 5 年
(C) 2 年
(D) 1 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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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評論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

koko】評論

法規資料110年有修正,補充修正後最新法條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1、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2、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3、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4、第一項規定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各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