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A 公司總機構設在台北市,108 年度有境內所得新臺幣 3,000 萬元,另有美國分公司所得折合新臺幣為 2,000 萬元,惟其分公司已在美國繳納所得稅折合新臺幣 500 萬元,則 A 公司 10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多少?
(A) 400 萬元
(B) 600 萬元
(C) 800 萬元
(D) 1,0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iamfine】評論
法規來源: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1、(3,000萬+2,000萬)*20%=1,000萬2、min﹝(2000萬*20%),500萬﹞->取最小值為400萬3、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000萬-400萬=6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