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依民法規定,締約之當事人因商議訂立契約知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卻故意洩露者,嗣契約未成立,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應負之責任為何?
(A)侵權行為責任
(B)損害賠償責任
(C)債務不履行責任
(D)不用負責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小胖顧】評論

依民法245-1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

*AJ.怡君】評論

第 245-1 條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