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 Shu】評論
第 16 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辦理 不善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時,各該主管機關應採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 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整頓改善。 四、停止招生或減少招生人數。 五、停辦實驗教育計畫。 主管機關對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採取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措施前,應先提 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並對就讀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其為學校法人所設私 立學校改制者,廢止其改制許可,恢復原有辦學型態;其為學校法人或其 他非營利之私法人設立者,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