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引用出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40&parentpath=0,5&mcustomize=cyclopedia_view.jsp&dataserno=505海外存託憑證2004-12-14Depository Receipt, DR海外存託憑證(Depository Receipt, DR)為企業於海外發行以當地幣值計價,並代表該企業普通股之憑證。存託憑證持有人所享之權利義務與普通股股東相同。存託憑證發行之主要目的,在於便利企業至海外募集資金,同時,也方便投資者以間接方式來持有他國企業的股票。存託憑證的發行方式有兩種,一為由發行企業或是其股東,撥出一定比例的股權,一為辦理現金增資,存放在海外託管銀行,經由託管銀行發行代表公司股權的存託憑證。一般而言,企業每年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並無次數上的限制,不過,通常以不超過公司發行股數的15%~20%較佳,以避免股權過度稀釋。美國境外企業在美國掛牌上市的存託憑證稱為美國存託憑證(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ADR),至於可在2個以上股票市場交易者則稱之為全球存託憑證(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GDR)。由國外企業(包括在國外上市的我國公司)至我國發行的存託憑證則稱為臺灣存託憑證(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TDR)。TDR除了係以新臺幣計價買賣外,其交易單位、價格申報、交易時間,或是升降單位與升降幅度等,均與本國股票之相關規定相當。 (詳細內容,請參考「國際金融小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