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與乙有不共戴天之仇,甲為殺乙而向不詳姓名之人購得制式手槍一枝及子彈六發,翌日前往乙之住處守候,見乙外出,立即開槍射殺擊斃乙。試問:甲所為,應成立何罪名?(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4158
統計:A(13),B(48),C(2421),D(29),E(0)

用户評論

Pei Yu】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miuraling1996】評論

刑法第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