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ris L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本題應為公司法第156條第二項才是--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但公營事業之公開發行,應由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股份有限公司欲成為公開發行公司須經下列何種程序?(A)股東會決議(B)董事會決議(C)董事長決定(D)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即強制公開發行~解析 : 公司法第156條(股份與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