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條 (合議審理制)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1條 (立法依據)本法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制定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相關法條
司法院組織法 第6條 (所轄機關之設置)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司法院組織法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