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6.依行政罰法之規定,有關裁處罰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審酌違反義務所生之影響
(B)不應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C)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於所得利益內酌量加重,不受最高額之限制
(D)應審酌違反義務之應受責難程度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9756
統計:A(19),B(3443),C(362),D(5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風、行政罰法

用户評論

【用戶】Ya-Huei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18 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用戶】羅大頭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想知道C有沒有案例

【用戶】陳致豪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應:責難程度 影響 利益得:資力

【用戶】阿偉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斟酌所得利益→法條可罰三千至五千,但因此違法獲利十萬,因此可罰到十萬考量資力→法條可罰三千至五千,但對有錢人罰五千,較貧窮者罰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