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uei】評論
第 18 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羅大頭】評論
想知道C有沒有案例
【陳致豪】評論
應:責難程度 影響 利益得:資力
【阿偉】評論
斟酌所得利益→法條可罰三千至五千,但因此違法獲利十萬,因此可罰到十萬考量資力→法條可罰三千至五千,但對有錢人罰五千,較貧窮者罰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