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6.行政機關對於行政罰的現行犯之處理方式,不含下列何者?
(A)逕行逮捕
(B)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C)即時制止其行為
(D)確認其身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1849
統計:A(1105),B(162),C(70),D(2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

用户評論

【用戶】陳小文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34 條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一、即時制止其行為。二、製作書面紀錄。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用戶】虱目魚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 第34條

【用戶】sweet7090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逕行逮捕 製作書面紀錄

【用戶】Hu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 第 34 條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一、(C)即時制止其行為。二、製作書面紀錄。三、(B)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四、(D)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