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若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何種強制方法執行之?

(A)即時強制方法

(B)直接強制方法

(C)懲戒罰

(D)秩序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1753
統計:A(105),B(141),C(3),D(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間接強制優先原則、間接強制、直接強制、即時強制

用户評論

【用戶】tt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28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