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複選題
29.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抗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於地方法院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B)原移送之警察機關亦有抗告權
(C)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日起算
(D)抗告權不得捨棄
(E)抗告得撤回之

參考答案

答案:B,E

統計:A:341,B:915,C:497,D:127,E:978

難度:困難

用户評論

csr830504】評論

第 五 章 救濟第 55 條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第 56 條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第 57 條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

cherry】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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