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硯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 2 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藥事法第七條所稱之新藥。 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醫療器材。 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定應執行風險管理計畫之藥品。 四、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應執行上市後臨床試驗之藥品。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認定適用者。第 3 條 前條各款藥物之安全監視期間如下: 一、第一款自發證日起五年。 二、第二款自發證日起三年。 三、第三款及第四款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定。 四、第五款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 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延長前項安全監視期間。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50 我國於民國八十九年修正公告之新藥安全監視制度規定之新藥安全監視期間,為自發證日起幾年?(A)五年(B)七年(C)十年(D)視個案公告之.修改成為50 我國於民國八十九年修正公告之新藥安全監視制度規定之新藥安全監視期間,為自發證日起幾年?(A)五年(B)七年(C)十年(D)視個案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