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奕璇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找到了! 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姓名條例 第 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者。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用戶】ChuMi J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以下何種情形,可申請改名? x(A)甲、乙居住同一縣3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6個月x(B)銓敘時發現丙、丁名字完全相同 v(C)戊受宣告強制工作上訴中 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v(D)己駕車過失致人死,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用戶】加油!改變人生從現在開始…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
【用戶】GRAC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甲、乙居住同一縣3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 6個月(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B)銓敘時發現丙、丁名字完全相同 → 刪除(原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4款)(C)戊受宣告強制工作上訴中 → 還沒判決確定(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D)己駕車過失致人死,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 過失犯罪者,不算(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名 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第 9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