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朝棟】評論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0 條
【呆呆向前衝】評論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保險業者對於身故給付100萬元,醫療給付10萬元以下的申訴評議案件,必須接受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評議決定2.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①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90日之不變期間內,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②爭議處理機構應於受理前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評議書及卷證送請爭議處理機構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可③爭議處理機構送請法院核可前,金融服務業已依評議成立之內容完全履行者,免送請核可3.保戶對保險理賠產生爭議,須先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經保險公司的回覆仍不滿意時,可在60日內向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4.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不受理評議案件情形:①當事人不適格②非屬金融消費爭議③申請已逾法定期限④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⑤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5.因保險爭議而生之申訴類別:①業務員招攬問題、契約核保問題、理賠給付問題、契約保全服務問題、保費收費問題、商品條款及法規問題、其他問題6.理賠申訴之管道:①保險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錯》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7.係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相關子法由政府捐助成立,藉此建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落實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各項措施8.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一項之規定:「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①公平合理原則⑴係源自英美法上衡平法(The Law of Equity)之精神⑵公平合理原則之運用,為評議決定不同於一般司法判決之特色⑶公平合理原則之目的,係為避免權利受損害之人,因法律的限制致無法獲得損失之填補而肇生無法回復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