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 Ling Huan】評論
第十八條 體育班學生之培訓及出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三小時為原則。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每學年以三十日為限。但國家代表隊培訓或因賽程需求,檢具出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三、培訓及出賽,應請公假;其請公假日數併同其他假別總日數,不得逾每學年上課日數三分之一。四、課業成績未達第八條第二項第四款課業成績基準者,於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後始得出賽。
【788】評論
法規內容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公發布日:民國 99 年 08 月 03 日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發文字號: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070030789B號 令法規體系:體育/學校體育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 五年制前三年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各課 程綱要應授基本能力,兼顧體育訓練正常化,確保學生基本學力,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二、任務分工:學校各行政處室應分工合作,提供運動代表隊實施訓練相 關支援,包括課業輔導、心理輔導、場地設備及其他配套措施。三、訓練時數、公假日數及球員休養期: (一)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
【莫忘初衷】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每學期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為休養期,休養期間不訓練、不比賽,以利選手充分休息,並兼顧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