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於財產訴訟事件,原告為訴訟標的捨棄,法院應如何處理?
(A)應為原告本案勝訴之判決
(B)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C)應為原告本案敗訴之判決
(D)應繼續認定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5931
統計:A(67),B(1412),C(3338),D(432),E(0)
用户評論
【用戶】旗書吾名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捨棄/認諾 的對象是「訴訟標的」捨棄:指原告對於自己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向法院表示放棄請求的意思。認諾:指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向法院承認原告請求的意思。簡而言之:原告捨棄 = 應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被告認諾 = 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另外小補充自認 的對象單純是「他造所主張不利於己之待證事實」不一定會導致敗訴(尚有利於己之待證事實存在 或 可再陳述有利於己之事實)常考陷阱:自認或認諾,皆會導致訴訟行為之一造敗訴(X) ---自認不一定,應為 捨棄或認諾
【用戶】亞里亞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感謝G大說明,簡單又明瞭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於財產訴訟事件,原告為訴訟標的捨棄(放棄),法院應為原告本案敗訴之判決於財產訴訟事件,被告為訴訟標的認諾(認了),法院應為被告本案敗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