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在民法上之意義為何?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代理
(D)侵權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1218
統計:A(225),B(4537),C(23),D(140),E(0)

用户評論

一晌貪歡】評論

A無因管理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 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D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Litten She】評論

民法179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