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晌貪歡】評論
A無因管理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 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D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Litten She】評論
民法179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