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花】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74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申訴所作之審議判斷,依同法第83條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準此,立法者已就政府採購法中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規定屬於公法上爭議,其訴訟事件自應
【警察+普考 來個雙榜吧】評論
這蠻重要的 前公後私 重點在判斷審標 履約
【盧妍蓁】評論
擷自小筑的棉被窩http://blog.xuite.net/chuyinglao175/twblog/171714960-%E4%BD%95%E8%AC%82%E9%9B%99%E9%9A%8E%E7%90%86%E8%AB%96%EF%BC%9F%5B%E8%A1%8C%E6%94%BF%E6%B3%95%5D▲「雙階理論」(二階段理論)是什麼?行政主體與受補助人間之法律關係可分為二個階段:第一階段:主管機關決定「是否」予以補助時屬公法關係。第二階段主管機關決定後「如何」履行補助則為私法關係。司法實務:大法官釋字第540號,國宅申請:第一階段:前階段招標、審標等行為、對申請國宅之准駁係為行政處分。[行政爭訟]第二階段:後階段履約、訂立買賣、租賃、借貸契約乃私法行為。[民事訴訟]
【唐唐】評論
43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之範圍? (A)公務員懲處事件(B)公務員懲戒事件 (C)公務員退休金請求事件(D)公務員撫卹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