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 Hsu】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和解契約)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derek801204】評論
締結和解契約之要件: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A)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B)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 (C)有效達成行政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