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y Hsu】評論
J364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補充: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接近使用媒體權」係由何項基本權所導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