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行政執行法於 99 年 2 月增訂第 17-1 條之所謂「禁奢條款」,對於自然人欠繳合計達一定金額(目前法務部規定為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法上金錢債務,且已發現其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而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得為一定程度之限制,以維護公平正義並提升執行效能。請論述行政執行法第 17-1 條之規定。(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7372
統計:A(39),B(285),C(7),D(2903),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用户評論

群凱徐】評論

第 20 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第 20 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Wendy Chiu】評論

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中條件之一是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多久時間以上:六個月

Cathy Peng】評論

一般是四個月

Lin Pj】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0 條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 條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