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昱辰】評論
解 釋 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 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 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 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 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 力,乃屬當然。
【Aimee Kung】評論
補充規定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
【simonlinhhh】評論
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於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小西】評論
先發布緊急命令,補充規定需待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