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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 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監督縣市自治事項及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