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yyyy】評論
助聽器購買時有補助,但沒有出借項目~
【107正取二謝謝阿!!就】評論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輔具。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n生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視覺輔具、聽n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n其他輔具。
【努力再努力】評論
幫解鎖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辦法修正條文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各級學校、幼兒(稚)園、托兒所及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學校(園、所)及機構),對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之提供,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 三 條 前條所稱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輔助科技設備(以下簡稱輔具)及無障礙器材,其內容如下:一、輔具:指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改善身心障礙學生能力之輔具。二、無障礙器材:指點字、放大字體與有聲書籍及其他點字、觸覺式、色彩強化、手語、數位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使用之學習材料。對於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