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姿君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依其犯罪行為之態樣是否以發生結果為必要作為區分標準者,可區分為行為犯及結果犯試簡述如下:(一)行為犯:舉凡構成要件之內容,係以意思支配身體之動靜即已足構成犯罪既遂,並不以其結果之發生為必要者稱之,亦稱為舉動犯。例如誣告罪(刑法第一六九條),僅以有誣告他人之行為即為既遂,而不問他人是否因而受有刑事責任屬之。 (二)結果犯:因犯罪行為常使外界發生變動,此外界之變動即稱為結果。依犯罪之種類,有以發生一定之結果為其構成要件者稱之。例如殺人罪(刑法第二七一條),以發生人的死亡結果為既遂之要件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