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何處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A)勞務提供地
(B)住所所在地
(C)居所所在地
(D)戶籍所在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Aicture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9 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前項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者,其出席調解時之代理人應檢附同條項所定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第1項及前項調解,其勞方當事人有2人以上者,各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就該調解案件均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