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對於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B)應認訴願為有理由,並命應作為處分之機關重新作成行政處分
(C)應認訴願不合法,以決定駁回之
(D)應認訴願為有理由,並作成情況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2089
統計:A(3906),B(602),C(300),D(25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法、訴願管轄之機關、訴願決定種類

用户評論

孫稚翔】評論

訴願法第八十二條

Cathy Peng】評論

原行政處分於行政法院為撤銷判決前,業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置? (A)以訴訟無理由判決駁回(B)中止審判之進行 (C)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性裁定駁回 (D)繼續未完成之審理程序

阿元】評論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已進入判決,所以用『無理由駁回』尚未進入判決之前程序才用『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