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ah Chen】評論
行訴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鄰人乙為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依法得提起撤銷訴願。某甲則為此撤銷訴願之利害關係人,依上述第4條第3項之規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lioliou】評論
一是行政處分下的利害關係人適用訴願法一是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適用行訴法,不好理解,法條要反覆看
【大家加油】評論
有一個簡單的理解給你參考,如果利害關係人提訴願後,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原當事人一定不符,如果當事人又想訴願機關提訴願,做成當事人想要的處分,利害關係人一定又不符,這樣下去會沒完沒了,一直訴願、撤銷、訴願、撤銷,所以才有這樣的限制,允許當事人直接提起撤銷訴訟,然為何不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是因為只要撤銷訴願決定,當事人原本受的處分會回復原狀,不必再特別打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新的處分
【嗯】評論
最佳解後面打錯了!甲才是利害人,乙是訴願人(乙提訴願影響到甲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