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奇霖】評論
大法官釋字503號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C)漏開統一發票,分別依行為罰及漏稅罰處以罰鍰=處罰種類都是罰鍰,從一重罰即可,故違反「一事不二罰」(釋字503號: 處罰種類相同,從一重罰) 。(D)酒醉駕車除處以罰鍰外,並吊扣駕照=罰鍰和吊扣駕照,處罰種類不同,併予處罰,不違反「一事不二罰」。(B)為按次連續處罰,不違反「一事不二罰」。
【@@】評論
(A)同一樣式之廣告於國家圖書館及台北車站違規張貼,分別處以罰鍰 -不同地點,並不是一個行為而是好幾個行為,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B)對於違法宣稱食品有醫療效果之廣告,按次連續處罰 -可參考604號解釋(違規停車行為,考量一直存在的違規行為對公益及秩序確有影響,得藉舉發次數作為認定違規行為的次數)(C)未開立統一發票而逃漏稅,分別依行為罰及漏稅罰處以罰鍰-大法官解釋第356號及503號針對行為罰及漏稅罰,除處罰性質及種類不同,為達成一定之行政目的,需併為處罰外,不得重複裁處之)(D)酒醉駕車除處以罰鍰外,並吊扣駕照 -行政罰法第24條或26條,不論是刑事對行政或行政對行政,只要有其他種類的行政罰或沒入可處,因為有其他的行政目的存在,故可以併罰)*吊扣(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其他種類的行政罰)
【甜可】評論
根據105年10月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B選項是不是也違反一事不二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