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Natsume】評論
(B) 訴願法第77條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20天內補正)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30天內補送)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 者。
【emmy110169】評論
(C)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應以訴願無理由 。
【fofx】評論
(B) 不受理(C) 無理由(D) 僅合法性
【敏敏】評論
訴願無理由者 → 以決定駁回之(訴願法第79條)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79條第6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