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所為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應如何救濟?
(A)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B)向該行政機關以書面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C)向該行政機關之上級機關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D)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以書面表示異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4905
統計:A(4760),B(382),C(120),D(5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681號不符主管機關撤銷假設之受刑人,於入監行殘餘刑期間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強制到指定處所、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用户評論
【Atta Chang】評論
行政罰法第 35 條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我是小安】評論
第 35 條 (對強制力不服)1.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