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 25℃時此電池之電池電位。(4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6823
統計:A(1469),B(124),C(111),D(5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自認與認諾、法院如未假執行裁判,得補充判決、上訴要件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4條 (捨棄認諾判決)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4-1條 (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之製作程式)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30條 (判決正本及節本之程式)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4條 (捨棄認諾判決)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4-1條 (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之製作程式)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30條 (判決正本及節本之程式)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4條 (捨棄認諾判決)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4-1條 (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之製作程式)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30條 (判決正本及節本之程式)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4條 (捨棄認諾判決)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4-1條 (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之製作程式)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30條 (判決正本及節本之程式)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4條 (捨棄認諾判決)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4-1條 (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之製作程式)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30條 (判決正本及節本之程式)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4條 (捨棄認諾判決)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4-1條 (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之製作程式)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30條 (判決正本及節本之程式)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