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9.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哪項不是教師聘任後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條件?
(A)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B)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C)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D)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不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
統計:A(0),B(1),C(0),D(19),E(0)

用户評論

Angela】評論

幫解鎖~~~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