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g Yun Tsa】評論
就教師權益事項提起訴願言,教師申訴並非其提起訴願之前置程序:就教師權益之保護言,訴願與申訴是教師可以作的不同選項,故教師法第33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故教師申訴並非其提起訴願之前置程序,而是可以在訴願與申訴二者間,自行作選擇,惟申訴的對象包括學校與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的各項措施,訴願的對象僅限行政處分。
【jade0727】評論
所以答案是A? B錯了吧?
【Yu Min Chiu(感】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