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稱為:
(A) 管理代表人
(B) 管理服務人
(C) 管理負責人
(D) 管理代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5591
統計:A(6),B(13),C(161),D(3),E(0)

用户評論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    有之標的者。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    關事...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    有之標的者。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    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