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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分是因為沒有適當選項,而不是全部選項都對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4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受益人除配偶外,其他受益人之順序為何?(A)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B)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C)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 (D)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修改成為34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受益人除配偶外,其他受益人之順序為何?(本題送分)
【貼貼樂 ( ̄︶ ̄)↗】評論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28條 (遺屬年金受益人範圍、順序、條件及領受方式)前條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姐妹。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遺屬為配偶、子女、父母或第五項但書所定領受者,得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或前條規定,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並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領受順序依前項規定。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時,須符合下列條件:一、配偶須未再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二年以上。未滿五十五歲者,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二)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且婚姻關係於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