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凱徐】評論
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至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simonlinhhh】評論
(A)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20日]內為之→30日
【Jessie】評論
少一題欸13. 地方制度法第33條有關直轄市議會議員總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不得超過 40人 (B) 最多不得超過 44人 (C) 最多不得超過 52人 (D) 最多不得超過 56人答案為 C地方制度法 第33條 第二項第一款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一、直轄市議員總額:(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 200萬人以下者,不 得超過 55人;超過 200萬人者,不得超過 62人。(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 2000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 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