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ly Chen】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嚴重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宛瑩】評論
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楊景婷】評論
學者曾歸納為內在因素和外在內素(Coleman, 1996),或歸納為生理因素、家庭因素、學校因素、及社會文化因素(Kauffman,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