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梓熙】評論
■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買賣不破租賃」 更精確的說,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意涵應為「所有權的移轉不破租賃」,這意思是說,如果先有租賃契約的成立,並且房客也搬進去居住,則屋主之後的所有權移轉(即房東將房子賣給他人)時,房客仍可繼續居住,其權益絲毫不受影響,此時,房客的房東自動更改為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法律直接規定,不待做任何行為)。 但是,民國八十八年新修正的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對適用範圍作了限制,將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換句話說,如果所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訂約在前並以搬入居住為理由,而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因此,在以上兩種情形下,房客將處於不利的地位,這大概是修法時為了解決假租賃的情形而考慮周全之處。參考租賃法律關係概說 - 雲端租屋生活網
【Meow人】評論
大學時期舊房東有說過他要把房子賣掉 所以會有新房東 租約不變 我就是根據這個經驗選正確答案的
【hello】評論
27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下列何者並非民法所規定 之出租人之義務?O(A) 租賃物交付義務O(B) 交付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租賃物之義務X(C) 禁止移轉租賃物所有權義務(可以移轉)O(D) 修繕義務解說:(A)民法 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胖虎租房子給大雄,大雄住進去了,結果胖虎把房子賣給了小夫。雖然房子賣了,但是大雄還是可以繼續住,這時房東改成了小夫。(B)民法 第 423 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