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民法第269條-第三人利益契約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民法第268條--第三人負擔契約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簡言之:訂貨人A,下單購買貨物,請廠商將貨物送給收貨人B,B亦可向廠商請求給付例如訂貨人A,下單購買花,請廠商將花送給收貨人B,B亦可向廠商請求花的給付
【黃伯賢】評論
難懂
【李謙】評論
例子房東甲將房屋出租給房客乙,甲乙約定,要求乙將房租給付給甲之母親丙。則甲自可依法向乙表示房租給付給其母親丙,而丙亦有權直接向乙收取房租。若丙在未表示要收取租金時,甲乙自可依法變更約定之內容(如減少給付之款項)或直接撤銷該項之約定,房租由甲親自收取。若丙表示不接受乙所給付之房租時,視為丙自始未取得其權利資料來源: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