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2. 關於買賣契約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買受人須無過失(B)為出賣人之法定擔保責任,不以出賣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C)瑕疵擔保責任在於維持交易上之對價等值與誠實信用(D)價值減
【評論內容】
不以出賣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只要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出賣人就需要負責,無論是故意或過失)
【評論主題】33 假設其他條件不變,當基期年改變時:(A)CPI 與以 CPI 計算的物價膨脹率都跟著變動(B)CPI 與以 CPI 計算的物價膨脹率都不會變動(C)CPI 會變動,但以 CPI 計算的物價膨脹率
【評論內容】
回覆 2F
用你提供的資料算
2016年為基期:2016CPI=100,2017CPI=200,通膨率為(200-100)/100
2017年為基期:2016CPI=50(不是你寫的負50,CPI沒有負的),2017CPI=100,通膨率為(100-50)/50
兩者通膨率皆為100%哦!
【評論主題】13 某一廠商的生產函數為 q = LK,其中 q 是總產量、L 是勞動要素投入量、K 則是資本要素投入量。目前勞動和資本的市場單位價格皆為$1,而資本投入量則被固定在 1 單位。在此廠商追求成本極小
【評論內容】
K=1,w=1,r=1
q=LK=L
總成本=wL+rK=L+1
又q=L
所以總成本=L+1=q+1
【評論主題】41 A 有限公司之股東為甲、乙、丙、丁、戊共五人,其中甲、乙二人擔任董事,且由甲任董事長。今 A 公司擬向甲購買土地蓋辦公大樓,則此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簽訂,應由何人代表 A 公司為之?(A)甲 (B)
【評論內容】
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
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董事或董事長,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既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自應依下列情形,另定代表公司之人:
(一)僅置董事一人者,由全體股東之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
(二)置董事二人以上,並特定一董事為董事長者,由其餘之董事代表公司。
(經濟部七五、一0、二八商四七四八八號)
【評論主題】13 某一廠商的生產函數為 q = LK,其中 q 是總產量、L 是勞動要素投入量、K 則是資本要素投入量。目前勞動和資本的市場單位價格皆為$1,而資本投入量則被固定在 1 單位。在此廠商追求成本極小
【評論內容】
K=1,w=1,r=1
q=LK=L
總成本=wL+rK=L+1
又q=L
所以總成本=L+1=q+1
【評論主題】35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標的物之危險,自何時起由買受人負擔?(A)自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於買受人時起(B)自出賣人和買受人成立買賣契約時起(C)自買受人交付價金給出賣人時起(D)自
【評論內容】重點在於: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民法第374條(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標的物之危險之負擔)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出賣人和買受人做買賣契約,契約中已經指定好清償地 (要寄到A地)結果買受人突然反悔地點,要出賣人送到B地於是我們為了應付這位買受人的「白目」當買受人這樣另外指定的時候這個標的物的危險,就提前指定給買受人負擔了!也就是說 如果是因為買受人另外指定清償地,結果在運送到新清償地的時候運送的人發生了車禍,導致標的物滅失那麼,買受人必須自認倒楣,因為危險負擔已經提前讓他負擔了(當然,運送的人要無過失)
資料來源:F's法學部落格
【評論主題】22. 關於買賣契約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買受人須無過失(B)為出賣人之法定擔保責任,不以出賣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C)瑕疵擔保責任在於維持交易上之對價等值與誠實信用(D)價值減
【評論內容】
不以出賣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只要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出賣人就需要負責,無論是故意或過失)
【評論主題】【題組】49、上課時要注意你的老師。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your teacher when you are in class.
【評論內容】
例子
房東甲將房屋出租給房客乙,甲乙約定,要求乙將房租給付給甲之母親丙。則甲自可依法向乙表示房租給付給其母親丙,而丙亦有權直接向乙收取房租。若丙在未表示要收取租金時,甲乙自可依法變更約定之內容(如減少給付之款項)或直接撤銷該項之約定,房租由甲親自收取。若丙表示不接受乙所給付之房租時,視為丙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資料來源: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