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y Su】評論
第374條(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標的物之危險之負擔)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名列前茅】評論
樓上例子都錯了前提是買受人要有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
【i74710】評論
第374條(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標的物之危險之負擔)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題目: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標的物之危險,自何時起由買受人負擔?由於買受人原先約定送A地,事後又另外指定送至B地,所以自出賣人將物交由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自行負擔。
【李謙】評論
重點在於: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民法第374條(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標的物之危險之負擔)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出賣人和買受人做買賣契約,契約中已經指定好清償地 (要寄到A地)結果買受人突然反悔地點,要出賣人送到B地於是我們為了應付這位買受人的「白目」當買受人這樣另外指定的時候這個標的物的危險,就提前指定給買受人負擔了!也就是說 如果是因為買受人另外指定清償地,結果在運送到新清償地的時候運送的人發生了車禍,導致標的物滅失那麼,買受人必須自認倒楣,因為危險負擔已經提前讓他負擔了(當然,運送的人要無過失)資料來源:F's法學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