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田】評論
1.甲的配偶(丙)和直系血親卑親屬(丁、戊)均分所以丙、丁、戊各得300萬/3=100萬2.今丁死亡,其繼承權由子女(A、B)均分所以A、B各得100萬/2=50萬---分隔線---若題目改成:丁拋棄繼承則甲的配偶(丙)和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均分所以丙、戊各得300萬/2=150萬因為丁拋棄繼承,所以A、B自無從繼承。
【Lookingbruce】評論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代位繼承之發生,應符合下列要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被代位者,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只能適用於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也就是當法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而不能適用於其他法定繼承人,例如:父母、祖父母等。
【Chen Chen】評論
A和B是屬於代位繼承(代位丁) 所以依據繼承順序 丙,戊,AB繼承300萬/3=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