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甲男有寡母乙、配偶丙、子女丁與戊。丁已婚,生有 A、B 二子。丁早於甲死亡,甲死亡後留下財產 300萬元,應如何繼承?
(A)丙、戊各得 150 萬元
(B)乙、丙各得 150 萬元
(C)丙、戊、A、B 各得 75 萬元
(D)丙、戊各得 100 萬元,A、B 各得 5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2566
統計:A(207),B(74),C(153),D(1320),E(0)

用户評論

竹田】評論

1.甲的配偶(丙)和直系血親卑親屬(丁、戊)均分所以丙、丁、戊各得300萬/3=100萬2.今丁死亡,其繼承權由子女(A、B)均分所以A、B各得100萬/2=50萬---分隔線---若題目改成:丁拋棄繼承則甲的配偶(丙)和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均分所以丙、戊各得300萬/2=150萬因為丁拋棄繼承,所以A、B自無從繼承。

Lookingbruce】評論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代位繼承之發生,應符合下列要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被代位者,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只能適用於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也就是當法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而不能適用於其他法定繼承人,例如:父母、祖父母等。

Chen Chen】評論

A和B是屬於代位繼承(代位丁) 所以依據繼承順序 丙,戊,AB繼承300萬/3=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