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關於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針對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期間內為之
(B)訴願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之期間內為之
(C)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針對行政處分申請程序再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知悉法定事由起 3 個 月內為之
(D)行政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 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2199
統計:A(66),B(975),C(249),D(79),E(0)

用户評論

郎亞靈】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訴訟之提起期間)n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Wen-Hua Chen】評論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限期)Ⅰ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訴訟之提起期間)Ⅰ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簡維廷】評論

(D)行政程序法98條

】評論

(B)訴願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30日之期間內為之哩哩叩叩的訴願決定期限日期:(14條)訴願人訴願提起期限:處分書送達OR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85條)審理機關訴願決定期限:收受訴願書次日起      3個月(得延長2個月)內決定(85條)審理機關應通知訴願人訴願書補送:30日內補送次日起3個月(得延長2個月)內決定(85條)審理機關應通知訴願人訴願書補正:20日內補正次日起3個月(得延長2個月)內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