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亞靈】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訴訟之提起期間)n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Wen-Hua Chen】評論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限期)Ⅰ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訴訟之提起期間)Ⅰ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簡維廷】評論
(D)行政程序法98條
【魚】評論
(B)訴願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30日之期間內為之哩哩叩叩的訴願決定期限日期:(14條)訴願人訴願提起期限:處分書送達OR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85條)審理機關訴願決定期限:收受訴願書次日起 3個月(得延長2個月)內決定(85條)審理機關應通知訴願人訴願書補送:30日內補送次日起3個月(得延長2個月)內決定(85條)審理機關應通知訴願人訴願書補正:20日內補正次日起3個月(得延長2個月)內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