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chel Tsai】評論
(C)國賠第4條
【Jino Jhu(107普】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4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n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C)市政府委託之民間公司派員拆除違章建築 ,民間公司指派人員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故適用國賠法
【Damaris】評論
公權力受託人與行政助手之差異: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與國家賠償責任....黃啟禎私人或私法人被授權行使公權力,行政法學上稱之為「受託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之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由於公權力事涉公益重大與國家統治權之行使,原則上私人不得享有,而由國家(實際上係由各個掌理不同業務的主管機關)所獨占(Gewaltmonopol),非依法律不得設定或變更,此觀諸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之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即可明白。在人民基本上不享有公權力之原則上,任何機關若欲將其依法所享有之公權力授權委...